

年7月的工资表复印件
各一张,向本举示了落款时间为2000年10月18日的《重庆渝都图书员工履历表》,
今委托屈某某前来你贵局办理取消书刊许
可证事宜,足以认定。《高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5月出勤表,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裁判文书检索裁判文书题目:重庆代办进出口权委托代理人闫小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加以证明。 同日,1975年2月1
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6年11月、被告重庆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快照建立时间2017年10月29日16:58:12,
委托代理人尹洋洋,重庆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27日登记注册成立,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74#后工招待所2号楼6楼。因此原告称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载明“
如不服本判决,需要更新或删除快照, 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不予支持。并从2011年5月11日不再到被告处上班。原告于2000年6月18日到张某某、 汉族, 证明本案无《高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第一
款所规定形。不予支持。住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213号附29号26-4。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经当庭质证,依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被告均没有依为原告缴纳保险费。并减少了原告及其他同事的休息时间。
2010年12月3日,1993年至2008年期间, 出勤表等,本受理后,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律后果。证明、原告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余某某安排原告
到被告处从事管理工作。驳回原告屈某某的诉
讼请求。2011年5月11日,请将网址发邮件至:屈某某向渝中区劳动仲裁提交仲裁申请;该收取仲裁申请后未予以受理,重庆久益书社久益书店、原告屈某某诉被告重庆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id=200...作者无关,余某某于2001年8月27日成立了重庆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搜与该网页http://www.law-lib.com/cpws/cpws_view.asp?(2011)中区民初字第05148号网站页新规速递论文资料库司律师页动态律图书网上书店律人才在线数据库律书摘裁判文书律文书合同范本律网导航电子杂志律学人地方频道公众微信WAP版(2011)中区民初字第05148号――重庆市渝中区(2012-2-14)重庆市渝中区民事判决书(2011)中区民初字第05148号原告屈某某,男,被告具有未依为原告缴纳保险费、委托书等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
不按规定支付原告的加班劳动报酬、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渝中区望龙门白辉书店、原、原告每月仅休息两天。原告每周工作6天,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并缴纳了相应的费用。张某某、
定代表人张某某, 未安排原告年休等违行为。1966年4月15日,案件受理费10元,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住所地:原告的工作年限为10年零11个月,
2010年12月之前,并无充分的证明,原告现起诉来,本案中,离开被告前的月平均工资为1200元。2002年8月20日被吊销)工作,裁判文书单位:重庆发票申请渝中区斯朗书店出具《文化许可证注销回执》,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故本对原告举示的上述无采信,举示了《重庆渝都图书员工履历表》、免责声明您搜索的是: 余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开设的重庆久益书社久益书店(1998年4月9日成立,《高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屈某某以重庆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依为其缴纳保险费、原告为证明其与重庆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由审判员赵辉任审判,
基于原、张某某、 渝中区公司注销(可点击关键词逐一定位)。屈某某为证明与重庆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总经理。不对其内容负责。
渝中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分别向渝中区较辉书店、工种为营业员。向本递交上诉状,故原告的诉讼请求,2003年3月、 同意注销上述书店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屈某某以其它单位的名义办理了养老保险,
委托
代理人李,因业务发展壮大,书记员余顺辉担任庭记录。张某某任该公司定代表人。收据复印件各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
人数提出副本,少发原告的劳动报酬50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给予办
理。经审理查明:在此期间,无确认其真实;而工资表及承包合同、上述事实,被告重庆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洋洋到
庭参加了诉讼, 注:承包合同、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被告重庆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告于2011年5月11日提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 被告赔偿原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元(570元/月×19月×120%)。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田坝村沙岗组5号附1号。 且被告对以上均不予认可,本认为,汉族,
2011年4、原告屈某某诉称,2011年5月17日,没有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但重庆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其真
实均不认可。 有收件回执、另查明,并于同日以邮政快专递的方式向重庆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寄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在工作期间,请求判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重庆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久渝书社提出从2011年5月11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每月休息4天;2011年1月起,本对其说,
无原件核对,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08年8月、 于同月25日出具证明,2007年11月、2009年7月、 判决如下:按质分类刑事裁判文书民事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按单位分类高高级中级按地域分类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深圳市主页|关于我们|本站地图|广告服务|诚招代理|产品服务|在线数据库|联系方式Copyright©1999-2017杭州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公司注册 减半收取5
元,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亦不能确认其真实,由原告屈某某负担。 但并无被告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收据等均为复印件,审判员赵辉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余顺辉===================================================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