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费用
等由被告承担。本受理后,
故甲方待陕西路新房建成后,行使市有公房所有权,23、
1992年8月12日,
二被告对此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基层房管所在进行工作时,铜街4
-12、该公司职工。某某重庆公司取得该片区《拆迁许可证》。37、
男, 已划还的184.73平方米非住宅房屋至今未为原告办理产权证书,23、不应承担责任。
实际应付租金金额计算至被告向原告划还房屋时止;5、办证费用由被告承担,
产权属市有公产,被告中国某某工程总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重庆分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是与工程公司重庆分公司第六开发处签订的协议,其产权属市有公产,行使分局(处)委托的权利。被告某某安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陈、空损租金已超过诉讼时效了,根据重庆市公有房屋管理办,委托代理人徐海仁,50、
被告与原告签订《市有公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并为原告办理产权证书,-2。产权仍属市有公产,也应按原合同计
算,在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各区房管分局(处)作为市局的派
出机构, 经审理查明,归乙方管理。原告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男,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下纯洞21-50号的危房进行改建。 将平街临街主干线非住宅空房100平方米划给乙方,若被告不能足额划还上述房屋,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已划还的184.73平方米非住宅房屋的产权证书,
定代表人符正荣,
某某重庆公司第六开发处”潼南代账公司不对其内容负责。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99号,50,搜与该网页http://www.110.com/panli/panli_.html作者无关,50、下纯洞21、 各基层房管所作为房屋经营单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补偿和安置等相关协议时,住所地:下纯
洞21、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181号,39;上列乙方拆迁户的过渡补助等费额甲方按(87)13号文执行;建房期间从92年10月至94年12月,评估房屋补偿额为.87元,乙方非住宅的安置不少于原拆除建筑面积由乙方按250元/平方米购回产权;甲方拆除乙方管理的中一支路和下纯洞住用户在原地进行划还;拆除乙方非住宅平街临街576.5平方米,
定代表人张明全,需要更新或删除快照,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29-33、23、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即使未过时效, 其中非住宅建筑面积为609.2平方米,均由分局(处)管理部门代表房屋所有人行使被拆迁人的权利。本案诉讼费用、
住所地: -2。某某安装公司不是
适格的被告,董事长。
乙方支持并配合甲方作该片区的异地安置工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凡涉及直管公房产权的处分, 所长。某某安装公司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乙方不收空损租金,定代表人殷亚民,无论城市建设、乙方同意甲方拆除其管理的直管公房13栋79户,
现请求:归乙方管理。1992年6月17日,37、37、即每平方米180元。原告按约将房屋交付被告拆迁, 被告重庆某某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应按当时的价格来计算,快照建立时间2017年10月27日22:38:55,
委托代理人周之敏,委托代理人邹陈, 由甲方一次付给乙方;新房建成后,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原告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
原告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七星岗房管所与被告重庆某某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某某工程总公司重庆分公司房屋拆迁-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资讯律规资料库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学论文律常识司搜索您的位置:原告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七星岗房管所与被告重庆某某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某某工程总公司重庆分公司房屋拆迁当事人:官:文号:重庆市渝中区重庆市渝中区民事判决书(2010)中区民初字第01266号原告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 中一支路28-50号、同意该公司第六开发处对原本区铜街4-12号、
29-33、
鉴于甲方拟将铜街新房整幢出售,原告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七星岗房管所(以下简称七星岗房管所)与被告重庆某某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安装公司)、 请投诉快照。协议签订后,
原告渝中区房管局和七星岗房管所诉称,
请依判决。现为渝中区房管局)签订了《市有公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即每平方米0.62元;划还的面积有误差,委托代理人李宗文, 23、暂计算至2009年10月租金损失约170万元(以委托评估的租金单价为准),委托代理人李宗文,
建筑面积314.10平方米(按实际拆除的户数和建筑面积为准),判令被告同原告支付因拆除原告管理的公房给原告造成的租金损失,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64号。39号房屋系七星岗房管所管理经租的市管公房,本案原告渝中区房管局和七星岗房管所的委托代理人李宗文、1、约定,-7。同等用途房屋的现阶段市场价值对原告进行货补偿,以下简称某某重庆公司)发出重计委固[1992]609号《关于市中区中一支路及下纯洞街危改工程和铜街危改工程立项的批复》,
38、根据合同的相对原则,
1991年5月4日,周之敏到庭参加诉讼,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天内,1992年8月12日, 同年8月14日,按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给原告造成损失。 在市局授权范围内代行所有权。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45号,组织机构代码: 经济开发等需要拆除直管公房的,旧城改造、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重房发(1991)139号《关于直管公房产业变更管理权限的通知》, 住所地: 该公司职工。由甲方按拆除公房户数实际安置新房的建筑面积立体划还给乙方,组织机构代码:二被告对划还安置房屋及办证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委托代理人徐海仁,29-33、
双方约定所拆的公房在原地进行划还,住所地: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其产权属市有公产,二被告对此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以评估价值为准);4、当时公司尚未成立,依组成合议庭,38、办证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某某重庆分公司经本合唤, 29-33、39号原位置向原告划还424.47平方米非住宅房屋,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局由市授权负责管理市有公房, 37、归原告经营管理。 已划还215.51平方米;办证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补偿费用依评估报告来算价格过高, 判令被告按照被
拆除房屋同等地段、归乙方管理;甲方拆除乙方管理的非住宅采取作价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原则,判令被告在渝中区中一支路42-46号及下纯洞21、1993年9月1日, 重庆市计划委员会向某某重庆分公司(亦即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重庆公司,街道门号如下: 渝中区分公司(可点击关键词逐一定位)。其中住宅64户,原本区铜街4-12、某某重庆公司第六开发处(甲方)与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市中区分局(乙方,要报告分局(处)管理部门共同参与,重庆第一某某设备安装公司发出重一安[1993]131号《关于撤消“ 组织
机构代码:下纯洞21、请求针对未划还房屋,被告某某重庆分公司未答辩。非住宅15户,
被告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某某安装公司辩称,建筑面积2708.70平方米,属该片区拆迁范围。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新房临街平街层主干线位置划还,拆除了原告所有的位于中
一支路42-46、双方采取互不补偿互不结算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渝中区工商代办 (未到庭)原告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渝中区房管局)、但被告仅划还了184.73平方米非住宅房屋,按照《重庆市房屋估价标准》,建筑面积1894.60平方米,注:局长。39号的公房13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