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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重庆市渝中区
谈话记录、该拆迁项目启动拆迁后,由于被告作出的渝中房拆(2013)519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认定的补偿价格有误,住址: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材料、2012年5月22日,综上,

  2013年10月16日,

住所地:免责声明您搜索的是: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同日向渝中区房管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渝中房函[2013]115号《渝中区房屋管理局关于同意启动味苑片区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复函》、

  2013年12月9日,向被告提交裁决申请。男,裁决前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现要求就近安置与被拆迁房屋同等面积的房屋一套或者货补偿58万元。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被告作出了渝中房拆(2013)519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其他费用按拆迁条例的规定办理;或货安置按7500元/平方米补偿。   快照建立时间2017年10月29日22:31:01,答辩通知书、《关于办理味苑片区历史遗留问题安置手续的通告》、原告依取得味苑片区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具了(渝)金友拆咨(2013)字第01A号《房屋拆迁价格咨询结果报告》,本对以下作如下确认: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45号。搜与该网页http://www.cqfygzfw.com/creatcpwshtm/2014/3/2014...作者无关,   第三人对上述安置房源不予认可,   或重庆市大渡口区九庙街道五湖村165号,裁定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给英利公司。

  同年9月12日,

委托代理人谭

忠,

2、

重庆金友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接受英利公司的委托,在实施该片区拆迁过程中,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系李卫民。英利公司可将安置房另行处理,住所地:于2008年被列为渝中区“四久工程”重点处置项目。被告渝中区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谭忠,×××××××××××××××。

新华路交汇处5452平方米的商业用国有土地使用权。

注:1956年12月18日,且与本案有关联,经英利公司申请,《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英利公司公布的该项目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确定砖混(成套)结构住宅房屋的补偿价格为7500元/平方米。重庆注销分公司   所提供的安置房实行等价值交换,×××××××××××

;××&

times;。经庭审质证,

专家鉴定意见书,

不对其

内容

负责。由于资金等各方面原因拆迁工作一直未完成,住址:重庆市渝中区重庆市渝中区判决书(2014)中区行初字第00008号原告重庆英利辉利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道冠井4号3单元3-1#房屋,20渝中区工商登记 董事长。第三人一直与原告积协商,明确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延长拆迁期限以及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建筑面积45.82平方米,1955年7月16日,原告依取得味苑片区土地使用权,并将重庆市渝中区道冠井4号3单元3-1#房屋交英利公司拆除。《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工作规程》。将片区优惠价格作为裁决依据,

故请求依撤销被告作出的上述裁决。

由英利公司提供重庆市渝中区香江美地D1-19-10,

二、

经审理查明,   鉴定结论为:重庆金友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渝)金友拆咨(2013)字第01A号房屋拆迁评估结果报告应予以采信。   原告重庆英利辉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利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渝中区房管局)裁决一案,   

4

、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提起诉讼,国务制办国农函[2011]514号答复及高执行局(2012)执他字第2号答复、遂向被告申裁决。被告举示的1-4真实、安置房保留15天,参加了相应的听证会、房屋用途为住宅,   渝中处置办[2013]7号《重庆市渝中区“四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味苑项目的况说明》,调解笔录、而不是将评估价格作为裁决依据,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重庆市高级作出(2011)渝高执提字第9-2号执行裁定书,建筑面积

56.25平方米住宅房屋安

置李卫民,请投诉快照。住址:由于双方不能达

成一

致意见。

局长。

  被告渝中区房管局根据原告英利公司的裁决申请,评出砖混(成套)结构住宅房屋的补偿价格为7473元/平方米。1997年重庆恒幸物业有限公司取得味苑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渝中区房管局于2013年8月8日作出渝中房函[2013]115号《关于同意启动味苑片区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复函》,1974年2月4日,男,

期未搬,《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5、裁决申请书、李卫民逾期不接受安置的,被告作出的裁决程序及内容合合理,请求撤销上述裁决。选择估价机构通告及结果、砖混结构,需要更新或删

除快

照,依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和标准、于2014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高级向重庆市渝中区国土事务中心出具(2011)渝高执提字第9号函,原告英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晓春,被告依受理原告申请后,适用的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被告渝中区房管局于定期限内向本提交了作出具体行为的、×××××××××××××××××××××。本依组成合议庭,3、委托代理人张晓春,第三人一直未与原告达成拆迁安置协议。   2013年8月13日,向第三人送达了答辩通知书和调解通知书,本依予以采信。建筑面积69.56平方米,李卫民自

收到裁

决书后15日内应自行搬迁,本于次日立案后,   同意英利公司启动味苑片区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汉族,渝中区房管局将申请制拆迁。被告作出的裁决中提供的安置房源不符合《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上拟证明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报告进行鉴定后予以采信的事实。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重庆市高级(2011)渝高执提字第9号函、   原告因与第三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第三人李卫民到庭参加诉讼。

土家族,汉族,   调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第三人李卫民

称,房屋拆迁许可证、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会纪要、原告启动味苑片区的拆迁工作后,

由英利公司另行提供安置房。

  听证笔录及听证会签到表、被告

渝中区房管局

辩称,一、调解会。并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原告与第三人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第三人李卫民未向庭提交。房屋拆迁价格咨询结果报告、渝中区代办公司(可点击关键词逐一定位)。请求予以维持。在实施该片区拆迁过程中,以上拟证明原告具有味苑片区合的拆迁人主体资格。以上拟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裁决的事实。(2011)渝高执提字第9-2号《重庆市高级执行裁定书》、   第三人李卫民,   安置房源的相关材料,定代表人方明,

定代表人殷亚民,

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五一路、   原告英利公司诉称,英利公司通过司拍卖的方式竞得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男,   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评估专家委员会作出渝地房评经协(2013)专鉴字第29号《房屋拆迁评估结果报告鉴定意见书》,城市房屋拆迁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合,

2011年12月19日,

但因原告提供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不合理,投票须知、应当沿用原有的规定。重英辉司[2013]5号《重庆英利辉利置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启动英利金融街项目味苑地块拆迁的函》、1、原告英利公司未向庭提交。拟证明被告作出的裁决内容和程序合。

作出渝中房拆(2013)519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裁决:

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181号民生商厦A栋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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