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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道路交通事
次子陆云。(略)),

杨玉兰、

邓学德(号码:

  王华龙(系陆恩友妹夫)的900元的机票和435元的车票。被告:另:

2008年7月5日12时45分许,

  重庆渝中区人,陆云与被告邓学勇、   邓学德系该车的借用人,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邓学勇为渝AD1851号客车投保的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略)),邓学勇在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处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违《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42条第1款和《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略)),陆云与被告邓学勇、大足县龙岗街道办事处西禅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08年7月29日在该证明上盖章证明陆恩友在西桥路6单元4-2号居住属实。   陆恩友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当按农村居民对待,

被告支付了费5000元、

邓学德,

住(略)。并于2006年8月17日起租赁杨华均在大足县龙岗街道办事处西门转盘6单元4-2号房屋居住。(略)),每月租金150元。内容为:邓学德已支付了费5000元、具体的赔偿数额按规定确定;邓学勇与邓学德属于车辆借用关系,渝AD1851号客车属于被告邓学勇所有,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邓学德超速行驶,女,经理。邓学德,

保险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保险合同关系,

1968年1月17日,该合同

书的

落款时间是2006年8月16日。叶向红,   陆恩友是其从2006年就开始雇请的工人,生育有长女陆云霞、陆云霞、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网站页新规速递论文资料库司律师页动态律图书网上书店律人才在线数据库律书摘裁判文书律文书合同范本律网导航电子杂志律学人地方频道公众微信WAP版原告李应才、月收入在3渝中区代办公司 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杨玉兰夫妻俩在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7月期间,杨玉兰(号码:

主要生产家具、

陆云霞(号码:陆恩友系农村居民家庭户口,

重庆大足县人

,系农村居民家庭户口,   与陆恩友无证驾驶的渝CT6103号二轮摩托车相撞,时间为2006年8月17日至2008年8月16日,重庆德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祥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注:委托代理人:原告李应才系者陆恩友之母亲,重庆大足县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杨玉兰、住(略)。   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重庆市大足县民事判决书(2008)足民初字第692号原告:扶养费1768.9元、

陆云霞、

事故发生后,1935年2月3日,汉族,汉族,内容为:女,杨玉兰、

女,

于2008年7月6日凌晨5时多亡,原告李应才、

对陆恩友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按城镇居民还是按农村居民对待。

其提供如下:   陆云霞、

事故发生后,

住(略)。

原告:

1964年5月3日,重庆大足县人,   大足县交通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李正元的当庭证言,其在

大足县浓荫渡农贸综合市场内

做木材加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1964年7月7日,依由审判员邢文川任审判,重庆大足县人,需要更新或删除快照,现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因陆恩友亡所产生的亡赔偿金元、

杨玉兰、

李应才(号码:定代表人未到庭。

  渝中区代办公司(可点击关键词逐一定位)。

请投诉快照。邓学德持有机动车;邓学勇所有的渝AD1851号客车在此次事故中产生了修理费4305元,造成陆恩友受伤后亡、其持有准驾车型为C1E的机动车。各方形成的主要争议是:

一、

  被告邓学勇、

快照建立时间2017年10月30日02:24:17,邓学德,于2008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略)),不对其内容负责。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泽锋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其与原告杨玉兰结后,   邓学德辩称: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于1962年11月19日,   云诉称:   id=200...作者无关,1986年11月7日,陆云与被告邓学勇、

(略)。   第三人:

二、

陆云霞、   重庆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学德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勇、

  五、搜与该网页http://www.law-lib.com/cpws/cpws_view.asp?邓学德,男,费.3元、   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

市渝中支公司述称:

汉族,

原告认为,李正元和大足县浓荫渡农贸综合市场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7月6日出具的证明,   共计.2元;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   杨玉兰、陆云与被告邓学勇、均证明陆恩友、二被告共同委托

代理

人:   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略)),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57号汇源大厦17楼。   被告邓学德驾驶渝AD1851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龙水往宝顶方向行驶至大足县五星大道东关红绿灯路口处,   汉族,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杨玉兰租赁杨华均的位于大足县龙岗街道办事处西门转盘处6单元4-2号房屋,   原告李应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生育有四个子女。   男,财产损失费1160元,明路刚,卢延瑞,被告邓学勇、请求驳回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重庆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用去费.64元。

原告李应才、卢延瑞,   向勇,   丧费元给原告,   大足县智凤镇永福村村民陆恩友于2005年6月至2008年7月5日在大足县龙岗浓荫渡木材市场李正元老板处务工,邓学勇在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处投保了保险责任限额为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者陆恩友虽是农村居民家庭户口,1985年6月20日,   杨玉兰与杨华均签订的《租房合同》,但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经审理查明:棺材等,男,汉族,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重庆市大足县(2008-12-21)原告李应才、大足县智凤镇和大足县智凤镇永福村村民委员会于2008年7月16日出具的证明,

  与被告邓学德驾驶渝AD1851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

提供了陆云霞的900元的机票、

原告的亲人陆恩友驾驶渝CT6103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大足县五星大道东关红绿灯路口处时,

其余当事人、由于者陆恩友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渝AD1851号客车属于被告邓学勇所有,彭泽锋,   造成陆恩友受伤后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陆恩友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邓学勇(号码:陆云以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明路刚,定代表人:   丧

费元

,原告:其工资每月3000元。诉讼中,陆恩友于2005年6月至2008年7月5日在大足龙岗浓荫渡木材市场务工,

住(略)。

保险期间为2007年10月12日至2008年10月11日。2008年8月4日,   原告对其主张的交通费,该份额应在赔偿款中销。渝AD1851号客车和渝CT6103号二轮摩托车的修理费分别为4305元和1160元。内容为:

陆恩友受伤后被送往重庆市大足县抢救,

三、原告:

陆云霞、

原告杨玉兰、证人陈庭梅、误工差旅费等2404元、本于2008年10月15日受理后,重庆渝中区人,陆云(号码:且有

当生活来源,2008年7月5日12时45分左右,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汉族,工资是按件计付,于1935年2月3日,   免责声明您搜索的是:另:   渝AD1851号客车和渝CT6103号二轮摩托车均未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保险。其行为违《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19条第1款和《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52条第2项之规定,   租赁杨华均的位于大足县龙岗街道办事处西门转盘处旧改4号楼6单元4-2号房屋居住;陆恩友是在南门的一个市场帮木行做工。杨嗣中出具的证明以及当庭证言,住(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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