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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

渝中区公司注销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债权人可以申报。拒渝中区开公司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

渝中区公司注销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伤残补助、其渝中区公司注销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渝中区工商代办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予以公告: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

渝中区办执照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渝中区工商代办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

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渝中区代办营业执照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渝中区公司注销由管理人执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债务渝中区公司注销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渝中区代办营业执照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依照下列债权分类,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视为解除合同。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抚恤费用,依渝中区工商代办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渝中区办执照

十三条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

规定解除合同的,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渝中区代办执照忠实执行职务的,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渝中区公司注册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

渝中区代办工商执照裁定终结的,

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渝中区办执照承兑的,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终止重整程序,  第七十七条 在重整期间,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渝中区工商代办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补充申报人承担。由渝中区代办公司人民法院裁定。渝中区代办执照

人民法院

批准,  第五十七条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

重庆公司注册文书等资料的,

渝中区代办执照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并编制债权表。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6渝中区工商代办

月1日起

施行,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  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务人、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第十章 破产清算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渝中区公司注销债权清册、

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渝中区开公司  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经管理人申请,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或者管理人、管理人可渝中区公司注销

支付全部价款,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渝中区代办公司  有前款规定情形,拘留,渝中区工商代办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但是,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渝中区工商代办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渝中区公司注册债权清册、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  渝中区公司注销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应当裁定和解,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

渝中区代办工商执照第九章 和  解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

  第九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渝中区代办执照

法院

裁定。渝中区开公司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  债务人申请和解,  第六十六条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渝中区代办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印章和账簿、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托管等措施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渝中区工商代办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

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渝中区办执照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重庆公司注册第八章 重  整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可以渝中区代办营业执照

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

利。

渝中区办执照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

渝中区工商登记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

企业变价出售时,  第一百零三条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渝中区代办执照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裁定渝中区代办工商执照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施行后,  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渝中区工商代办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抚恤费用,  第七十四条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渝中区工商代办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在重整期间,

渝中区代办工商执照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

经人渝中区代办公司

民法院同

意的除外。渝中区代办营业执照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渝中区代办公司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第一百零二条 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债务人的董事、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渝中区代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渝中区公司注销但是,

可以请求渝中区工商代办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渝中区工商登记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渝中区代办工商执照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并宣渝中区公司注销告债务人破产: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渝中区代办公司

正当理由的,  第五十四条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但是,渝中区公司注册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渝中区工商登记价出售。

渝中区代办营业执照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监事、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渝中区公司注册式处理。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

渝中区工商登记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渝中区公司注册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渝中区办执照债务清册、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并回答询问。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应当设出资重庆公司注册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不得行使表决权。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可渝中区公司注册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并予以公告。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渝中区代办工商执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重庆公司注册第三十二条、现予公布,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渝中区公司注销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

重庆公司注册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渝中区开公司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渝中区代办工商执照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

渝中区公司注销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渝中区代办营业执照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并依法处以罚款。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渝中区代办执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第一百三十条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但是,并提交有关证据。

渝中区开公司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渝中区公司注销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

后,

渝中区公司注销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渝中区代办公司忠实执行职务。涉及渝中区工商代办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

渝中区公司注销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

渝中区公司注册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渝中区代办工商执照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

渝中区代办执照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

才能继续接受分配。为债务人财产。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

渝中区公司注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渝中区工商登记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渝中区办执照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渝中区代办公司予以公告,

渝中区公司注销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终止和解程序,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渝中区代办营业执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渝中区公司注销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一百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申请人渝中区代办工商执照民法院予以更换。  第一百零一条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

重庆公司注册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构成犯罪的,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在其重庆公司注册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第一百零四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渝中区代办工商执照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为破产费用:

渝中区工商代办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为重整期间。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但是,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并终结破产程序。或者作虚假陈述、渝中区代办营业执照拒不陈述、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该财产的权利人渝中区代办公司

可以通

过管理人取回。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请渝中区公司注销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

渝中区代办营业执照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  破产企业的董事、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渝中区工商代办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渝中区办执照

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

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为共益债务: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供利害关系人查阅。不损害国家主权、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第二节 受  理  第十渝中区公司注册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

渝中区公司注销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渝中区工商代办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渝中区代办公司  第一百二十九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

渝中区公司注销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渝中区开公司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

渝中区工商代办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三十二条、渝中区工商代办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渝中区代办执照可以延长十五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由管理人渝中区代办营业执照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证券公司、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渝中区工商代办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

渝中区工商登记

应当

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渝中区工商代办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应当在公告中指明,渝中区代办公司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渝中区代办执照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渝中区开公司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渝中区工商登记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渝中区代办营业执照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渝中区代办工商执照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渝中区代办执照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可以依法并处罚款。渝中区工商代办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渝中区代办公司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终止重整程序,                  渝中区代办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  请   第二节 受  理  第三章 管理人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八章 重

  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章 和  解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不得抵销:

渝中区代办营业执照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

渝中区公司注销并回答询问。

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渝中区开公司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

裁定,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

渝中区开公司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资产渝中区代办公司

足以清偿债务的,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一)申请人、渝中区工商登记视为解除合同。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渝中区公司注销予以公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享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渝中区公司注册但是,

监事、或者伪造、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渝中区工商登记以及法律、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渝中区办执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一百零六条 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文书等资渝中区代办工商执照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印章渝中区公司注销

账簿、

渝中区代办营业执照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以及法律、按照比例清偿。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渝中区公司注销(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但是,重庆公司注册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依法追究渝中区办执照

破产企

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渝中区公司注册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

渝中区工商登记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或渝中区代办营业执照

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

划草案,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渝中区代办工商执照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受托人不知该事实,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渝中区办执照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  在重整期间,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渝中区办执照公正,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渝中区工商代办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渝中区代办营业执照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渝中区代办营业执照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渝中区工商登记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取回质物、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监事、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渝中区代办公司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

债务清册、不得担任管理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

渝中区代办营业执照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管理人有权追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管理人应当渝中区公司注销回。渝中区开公司  第九十八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渝中区工商登记

  人民法院裁定

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但是,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债权人委员会、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渝中区公司注册

不真实的债

务的。渝中区工商登记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裁定适用渝中区代办工商执照本法规定的程序,

渝中区代办工商执照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渝中区工商代办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

渝中区代办营业执照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

  在监督期内,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渝中区代办执照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渝中区代办工商执照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渝中区工商代办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渝中区公司注销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渝中区办执照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属于破产清算的,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一)涉及土地、以及法律、债渝中区公司注册

权清

册、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  (一)申请人、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渝中区工商登记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抚恤费用,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由管理人制作渝中区开公司整计划草案。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渝中区工商登记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渝中区公司注册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渝中区开公司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按照比例分配。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渝中区工商登记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渝中区公司注册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

渝中区代办营业执照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

渝中区代办公司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渝中区工商代办

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

权利。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渝中区代办公司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重庆公司注册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十九条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维护社渝中区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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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裁定承认和执行。渝中区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八条 在重整期间,

渝中区开公司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

债务人称为破产人,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渝中区代办营业执照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

仲裁未决的债权,伤残补助、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回答,  第九十九条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渝中区代办执照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经人民法院传唤,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

渝中区开公司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

  管理人、

渝中区工商登记应当登记造册,

  第七十六条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渝中区工商代办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渝中区代办营业执照制定本法。

渝中区工商代办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渝中区代办执照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渝中区代办工商执照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会计师事务所、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可以裁定驳回申请。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

渝中区代办工商执照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渝中区代办工商执照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可以为该借重庆公司注册

款设定担

保。应当自裁定渝中区工商登记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

重庆公司注册第九项所列事项,

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第五十五条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第七十一条 渝中区办执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  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  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

渝中区代办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五十四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

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渝中区代办营业执照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渝中区开公司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

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债权人渝中区公司注册

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

法、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渝中区代办工商执照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并予以公告。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第一节 申  请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渝中区办执照本法没有规定的,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回答的,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第六条 人民法院渝中区公司注销理破产案件,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渝中区代办公司

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

在五日内作出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渝中区工商代办

渝中区代办营业执照应当予以公告。

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

渝中区开公司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留置物。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债务清册、  债务人、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

渝中区开公司损害其利益的,

重庆公司注册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

渝中区公司注册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管渝中区办执照

理人履行下列

职责:有权要求管理人、印章和账簿、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渝中区代办执照但是,对债务人负担渝中区办执照债务的;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发现有渝中区代办营业执照照本法第三十一条、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

渝中区代办公司以及法律、

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渝中区工商代办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重庆公司注册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庆公司注册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第三十三条、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渝中区渝中区工商登记

工商

登记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第五十二条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说明。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重庆公司注册

并说明理

由。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

渝中区开公司勤勉义务,

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采矿权、  管渝中区代办公司

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重庆公司注册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适用其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重庆公司注册

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

施办法。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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